平台在什么情况下要为内容负责

2021/01/23 15:27

有人认为,如果一个社交网络平台完全对内容不干预,就按照时间顺序排列,那么这个平台可以不为内容负责。但现在的社交网络平台有各种各样的干预条款,会响应用户投诉、会封号、会用算法调整帖文呈现的顺序。在这种情况下,社交网络平台已经参与了内容的塑造、编辑,那么就需要对结果负责。如果帖文的传播侵害了他人权利、公共利益,社交网络平台也需要道歉、赔偿。

这种思路给“平台要不要负责”划了一条分界线,线以下不用负责,过了线就要负责。问题在于:这条线能画出来吗?

按照这种思路,比如说对于社交网络信息流,完全按照时间轴展现出来就不用负责。如果一家公司它不是采用时间轴策略,而是采用时间轴和点赞数加权策略,规则也非常简单清晰,那么这家公司需要负责吗?如果这样要负责,那么使用关键词匹配和权重排序、再辅以大量规则与人工智能介入的搜索引擎需要为内容负责吗?平台的排序方式究竟要多复杂才会过那条责任线呢?

我觉得,关键不在于划线,而在于厘清责任。

在思考网络平台责任的时候,不能用隐喻的方法把它当作电视、广播来考虑,如Ben Evans所说,就如同我们不能用报纸、广播的思维方式去对待电视。我们要完全把互联网社交网络平台、搜索引擎、聊天软件当作全新的事物来对待,从零开始分析有关它的一切。

如果有证据证明一个平台用户蓄意发表诽谤言论,那么这位用户当然要负责。如果有证据证明一个平台蓄意设计规则给诽谤言论更多曝光,蓄意给诈骗信息更高排序,那么平台就要负责。

这样考虑从基本的原则出发,也符合目前法律的框架。像“避风港”这样提炼出来的概念,我至少在中美两国的法律中并未发现。这个概念对于互联网公司来说十分友好,发明这个词着实高明。

当然,社交网络侵权不止诽谤一种,但这是非常典型,而且对被害者伤害较大、救济不足的一种。

更广义来说,怎么样在机制上处置“造谣一张嘴,辟谣跑断腿”的现象呢?

目前的律师函、屏蔽帖文、诉讼申诉恢复帖文等这一套流程我认为已经很不错了,可能需要补足的是受害人权益救济这一项:
如果案件有确定的诉讼结果,认可了侵权事实,那么受害人有权要求平台通知到每一个看过侵权帖文的用户。用私信的方式通知给用户,并且将澄清公告置于看过侵权帖文的用户信息流顶部。

如果一个平台的算法倾向于推广侵权类信息,那么它就势必要在用户信息流上推广很多法院诉讼结论,这对于平台品牌的形象也是有不佳影响的。

诈骗同理,诈骗是公诉案件,审结之后,检察院可以选择要求平台通过私信、信息流置顶等方式通知所有看过诈骗帖文、链接的用户。

除了以上救济措施之外,还要设计规则使得倾向于侵权、诈骗内容的算法在现实生活中不得利,让此类算法在政策空间的“自然选择”中被淘汰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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